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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09-25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維護交易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和《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川府發〔2014〕4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四川省境內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信息不應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應涉及其他企業商業秘密或者他人個人隱私。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誰登記、誰管理”和“統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企業年度報告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條?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即“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2013年度的年報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第六條?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身份認證,進入“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1、電子營業執照;
2、企業信息聯絡員備案的手機獲取密碼方式;
3、其他依法能證明填報者身份的方式。
第七條?企業年度報告實行網上報送方式,實現網上提交、公示。流程如下:
1、登錄。企業登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進入“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然后點擊“企業公示信息填錄”后,按第六條規定的方式登錄“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2、填寫。企業登錄后點擊“年度報告在線填報”按鈕。網上申報系統將自動顯示企業年度報告填寫表式。年度報告由企業按系統說明填寫。
3、報送。企業確認填寫內容準確完整后點擊“保存并公示”按鈕。
4、公示。企業年度報告提交后,相關年度報告信息在“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其中,第7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企業對其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企業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在當年6月30日之前登錄“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更正,更正前后內容同時公示。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解本轄區企業年度報告信息報送完成進度,及時發布報送年度報告提示公告,引導其完成履行提交年度報告并公示的義務。
第十二條?每年7月1日零點,“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動關閉年度報告系統的填報功能,企業不能再報送上年度年度報告信息。同時系統自動生成未報送年度報告企業名單,縣級以上工商局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于7月16日自動開放年度報告補報系統。企業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年報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申請移出的,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年報補報頁面,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通過系統填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申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確認企業補報年度報告后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同時公示《移出異常名錄決定書》。
第十五條?企業因連續三年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且滿3年的,由四川省工商局將其載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的前60日內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催告其履行相關的公示義務。
第十六條?社會公眾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企業歷年年度報告的公示信息。
社會公眾要查詢企業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選擇不公示信息事項的,須經被查詢企業授權同意后方可查詢。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年報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舉報情況屬實的將被核查企業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舉報對企業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進行核查時,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訊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系統公示。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四川省工商局負責隨機搖號確定被抽查企業名單,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對被抽取的企業進行檢查。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